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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(附:襄阳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和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 )
发布时间:2024-03-19    浏览量:293次  

 

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管理,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,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,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,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,根据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药监局 2020 年第 105号公告)、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(国卫医发〔2021〕37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》(鄂药监发〔2024〕4号)等规定,结合我院医药代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提高思想认识

医疗行业作风事关行业形象和群众健康利益,要坚持"管行业必须管行风",强化底线思维,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聚焦医药腐败问题和行业不正之风,进一步强化医药代表的 管理和规范医院接待医药代表行为,从源头上遏制不当利益 输送,持续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。

二、加强制度建设

(一)加强备案管理。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 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要求,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 (http:/pharmarep.cpa.rg.cn)上进行备案。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,中途变更的要及时更新,未经登 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 活动; 并对已备案的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进行约束、纠正和规范,严禁医药代表承担药械销售任务,严禁医药代表诱导医生使用药械或隐匿药械不良反应。

(二)建立接待制度。按照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"六 明确"要求,结合医院工作实际,明确药剂科、设备科为主管部门、明确纪检监察室为监督部门、明确接待流程、明确接待时间、明确接待地点、明确接待人员。

(三)实行预约管理。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从事相关工作 应提前预约。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纪检监察室备案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,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。

(四)完善诚信档案。药剂科、设备科要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,留存医药代表身份证明,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,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,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,记录有关企业及医药代表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。未在平台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。

三、规范接待管理

(一)医药代表是指:药品(西成药、中药)、医用耗材、试剂、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 药品(西成药、中药)、医用耗材、试剂、医疗设备等产品信息传递、沟通、反馈的专业人员,接待流程如下:

1.各医药代表若需参加接待,需在医院网站下载《襄阳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》(见附件1)填写后,附《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》(见附件2),通过邮箱发药剂科、设备科等科室进行来院预约登记。首次预约时携带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、授权委托书(注明授权范围)、到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,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印章。

2.主管部门收到预约申请后做好登记,并将《襄阳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》《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》交纪检监察室备案,并决定是否接待,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,相关科室需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。

3.医院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诊疗秩序的前提下, 在八楼小会议室接待医药代表并做好接待记录(附件3),接待由药剂科、设备科具体负责。原则上,接待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,视情况通知院领导及相关科室参加,实行集体接待接待,时间为每月10日,非接待日时间不予接待。医药代表参加接待时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、客观、公正、完整,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,符合职业道德标准。

(二)医药代表不得在诊疗区域开展相关活动,干预或 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患者诊疗。

(三)医院工作人员不得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。同时,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一线工作人员使用企业产 品的数量,行业俗称"统方"(医院药品及器械采购需求的潜在相关信息)。

(四)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 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形式给予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 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等。

(五)接待过程中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,依 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相关问题,自 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。

四、强化教育监督

(一)加强学习教育。医院高度重视行风工作,深入开 展医药领域行业作风教育,推动行风宣传教育常态化,积极 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。

(二)强化日常管理。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保卫科应不定期开展实地和监控巡查,如在规定时间、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、推广等违规行为的,应立即制止,并留存证据,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报备情况,并记入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在企业诚信档案。医院工作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,"被动"接触的,当事人应严正告知,通知保卫科人员给予驱离,当事人和保卫科应于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分别报备情况。记录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在企业诚信记录档案。畅通监督举报方式,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,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。

(三)加大惩治力度。医药代表不得私自进入办公场所 (如药房、药库、科室、办公室等)进行有关产品推介和其 他活动。医院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约谈,记入医 德医风考评和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录,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, 依法依规处理。医药代表发生违规行为的,由医院约谈涉事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,记入医药卫生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 记录档案,情节严重的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。

(四)各药械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配送药械等日常相 关工作,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。办事完毕,应即刻离开;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,请到各部门指定区域等候,不得 随意到病区、门诊或其他部门走动,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。

(五)对于涉嫌商业贿赂、虚假宣传等违规违法行为的, 将依法移交相关法律部门处理,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五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

附件:

  1.襄阳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  

襄阳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docx

  2.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

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.doc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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